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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深圳律师网 www.szlaw.org    点击数:   
【问题释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案例】
老王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系某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2005年1月份,老王已经单位工作了13年零5个月时,单位人事主管告诉老王,单位人员精简,决定不再续聘老王,要求老王办理离岗手续,老王不同意
单位的做法,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予以拒绝,老王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告知其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由于劳动法适用范围过窄,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常常导致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本案中老王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劳动合同法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未另有规定的,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实务操作指南】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1)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统一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Tags:劳动合同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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