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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作者:广东高院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8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6-23 执行日期:1999-6-23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自今年6月1日省法院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以来,两次接待来访群众700多人,接受投诉案件249宗,其中集体来访9宗。从来访情况看,所反映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中院、基层法院;所反映的问题集中在裁判不公、超审限、执行难三个方面;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呼声高,社会各方面的期望值很大。为了进一步搞好院长接待日的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法院的威信,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开展"三项活动"的目标,现将实施院长接待日制度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是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精神,落实不久前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具体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的院长亲自接待群众来访,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级法院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院长接待日制度的落实工作。通过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来访群众或案件当事人,倾听人民群众或当事人对案件的反映、意见和申诉,更加全面地了解干警的执法状况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以更好地保证公正司法。

  二、切实将"院长接待日"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据了解,目前尚有部分法院未按省法院的要求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建立这一制度,院长接待日的时间应当与省法院保持一致,即定于每月1日和15日的上午,若当日为法定的节假日测顺延为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各级法院要及时总结实施院长接待日制度的情况和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具体的操作规则。院长接待日必须立足于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持之以恒,不能搞形式主义和追求一时的效应。

  三、必须限期处理群众在院长接待日所反映的问题。院长接待人民群众,要做到以礼相待,热情接访,让群众感到人民法院的温暖。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听取、认真办理。群众向院长反映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查处。对于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裁判处理正确的,要耐心向人民群众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群众反映审判人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确有错误的,要尽快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反映情况的群众。

  四、要及时办理省法院院长接待日在办的案件。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省法院院长接访室交办的案件必须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也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度,待办结后再报告结果。对于省法院排查出的重大案件,指定有关中级法院院长亲自处理的,中院院长要亲自抓落实,根据情况定案到人,责任到人,绝不允许扯皮、推诿、拖着不办或者顶着不办。对于省法院要求有关法院院长亲自接待的案件,有关法院院长要亲自接访,认真倾听,依法处理。对于省法院要求汇报的案件,必须准备好汇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汇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汇报材料,承办单位必须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报。对交办的案件推卸责任或故意拖着不办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要坚持分级负责制。各级法院院长接待来访群众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群众反映哪里的问题,就由那个地方法院负责处理,应当由基层法院解决的问题绝不能推给中级法院,需要由中级法院解决的问题也绝不能推到省法院。

  各级法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绝不允许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不管不问。全省法院在同一时间实行院长接待日,推行逐级上访制度,可以减少和避免群众越级上访、无序上访所造成的不必要的费用损失,减少法院重复劳动。以及人力资源的浪费。在当前的形势下,要特别重视做好群众集体上访工作,要坚决遏止无序、大规模到省法院上访的现象。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处置失当而诱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法院领导的责任。

  各级法院接本《通知》以后,要立即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Tags: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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