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法律
  • 婚姻法律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
  • 房产法律
  • 合同法律
  • 网络法律
  • 刑事法律
  • 诉讼指引
  • 案例大全
  • 司法文件
  • 深圳法规
  • 合同范本
 >> 最新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阅读排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
 >> 推荐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司法文件 >> 高院意见 >> 浏览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批复

作者:广东高院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8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142号 发布日期:1999-7-27 执行日期:1999-7-27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送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应从侵害时起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在此期限内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从该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Tags: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意见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宣传工作的规定
下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通知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C)深圳律师网 法律咨询:0755-33340629 33368793 粤ICP备0501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