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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宣传工作的规定

作者:广东高院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8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7-2 执行日期:1999-7-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宣传工作,充分反映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成效,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为推进法院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全国法院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法院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窗口”,是社会主义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搞好法院宣传工作,对于推动审判工作不断发展,促进法院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 法院宣传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宣传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宣传人民法院深入进行法院工作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成效;宣传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新发展。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条 法院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唱响公正司法的主旋律,始终坚持把社会效果放在第一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握正确导向,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原则,坚持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原则,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法院宣传工作的手段,主要是及时、主动向新闻媒体发送宣传报道稿件,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法院工作。要与新闻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充分运用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公开审判活动电视转播、在新闻媒体上开办专栏、举办宣传展览、开展法律咨询、设立法制宣传橱窗、在互联网上公布法院重要审判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扩大宣传的规模和影响,增强社会效果。

  第五条 要加强对法院宣传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宣传工作,要给予指导、协调和管理;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宣传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涉及面广的重大宣传报道工作,有关法院要通力协作,共同完成。重大或敏感案件和事项的宣传报道,下级法院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并接受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严格宣传纪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不得对外报道。尚未公开宣判的案件,不得抢先对外报道裁判结果。对违反宣传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酌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成立法院宣传工作机构。各级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主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应设立新闻办公室,基层法院应配备通讯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新闻办公室。

  第八条 各级法院的新闻办公室是主管法院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院党组宣传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新闻办公室根据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密切配合法院工作的开展,精心研究和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确保宣传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九条 各级法院应选派热爱新闻工作、熟悉审判业务。有一定写作水平的干部,充实新闻宣传队伍。法院宣传干部在级职上与审判人员一视同仁,符合法官法条件的,应落实审判职称。

  第十条 各级法院要给宣传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让宣传干部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法院的中心工作,了解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重要的工作会议、重大审判活动,要安排宣传工作人员参加,提供必要的采访条件。要安排宣传工作人员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宣传工作物质条件要予以保证。要按照宣传工作的需要,给宣传部门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Tags: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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