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法律
  • 婚姻法律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
  • 房产法律
  • 合同法律
  • 网络法律
  • 刑事法律
  • 诉讼指引
  • 案例大全
  • 司法文件
  • 深圳法规
  • 合同范本
 >> 最新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阅读排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
 >> 推荐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司法文件 >> 高院意见 >> 浏览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省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授予警衔的通知

作者:广东高院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8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高法[2000]95号 发布日期:2000-8-11 执行日期:2000-8-1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粤高法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对我省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授予警衔。现将

  一、授衔条件

  1.符合粤高法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经当地编委批准,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人员。

  2.在法警岗位上以工代警一年以上,并由法警部门直接管理的人员。

  3.参加过省法院举办的聘任制法警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4.已与所在法院签定聘任制法警合同,并愿意履行粤高法警[2000]1号文规定的工作职责的人员。

  对拟授警衔的聘任制法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

  对不具备干部身份已经授衔的人员,原授警衔无效,必须按上述条件重新授衔。

  二、授衔参照职级

  凡符合条件授衔的聘任制法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评定标准,参照办事员级授衔。

  三、工龄计算

  1.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和经县以上劳动局批准的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计算工龄。

  2.参照1992年11月13日公通字[1992]138号文件精神,对在司法警察学校、警察学校或参加工作后脱产在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读书期间,可以算作授衔工作年限,但不算作工龄(有类似情况的,呈报授衔时必须附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3.在个体、私营、合资、外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也不算作授衔工作年限。

  四、授衔的程序及要求

  1.各单位拟授衔的聘任制法警,应如实、认真填写《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三份,在封面"职务"栏写上"法警(聘任制)".

  2.上报拟授衔人员的材料中须附参加省法院举办的聘任制法警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与所在法院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拟授衔人员的《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必须经所在法院政工部门对其政治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任合同制工人的工龄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经所在法院领导审批后加盖院印,由各法警支队汇总经中院领导审批后报总队,经总队审核后呈报省院政治部审定,按程序、权限授予警衔。

  4.请各中院法警支队按要求于九月十五日前将拟授衔人员的审批表及所需材料报总队警政科。

  5.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上报的不符合条件的拟授衔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资格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一日

Tags: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意见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C)深圳律师网 法律咨询:0755-33340629 33368793 粤ICP备0501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