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法律
  • 婚姻法律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
  • 房产法律
  • 合同法律
  • 网络法律
  • 刑事法律
  • 诉讼指引
  • 案例大全
  • 司法文件
  • 深圳法规
  • 合同范本
 >> 最新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阅读排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
 >> 推荐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司法文件 >> 高院意见 >> 浏览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深圳市政府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5日

    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第二条 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条 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第六条 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Tags:广东高院意见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C)深圳律师网 法律咨询:0755-33340629 33368793 粤ICP备05011325号